協調的方法,可以由住戶與住戶本身來進行。實務上,涉及到鄰房的部份,爭議通常比較大。所以,透過管理委員會來協調是一種不錯的方法;其次是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也是一種管道。在鑑定確定後,如果確定問題至少不是我們所引起,而鄰房又不願意透過上述的幾種方法進行協調時,最後不得已就必需透過法院來處理。
由上可知,協調直接由住戶及住戶或由管委會來協調是最便捷的方法,其次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,最後才是訴訟一途。
但是鑑定的人或單位是否是專家?是否具有公信力?也是涉及協調能否順利進行及法官取信的重要因素,消費者也應一併考量進去。